一、遗失图书的处理办法
(一)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总服务台报告,赔偿与原书相同版本、版次或新版本(同一出版社的修订版)的图书,并交纳条码加工费,每本2元。
(二)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1985年(含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
2.1985年—199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5倍赔偿。
3.1995年(含1995年)—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4.2001年(含2001年)—200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5.2005年(含2005年)—201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6.2010年(含201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三)遗失系列图书中的1册,单本计价按单本价及出版年代赔款;整套计价者按整套书价折算后按出版年代赔款。
(四)已赔偿图书,在1个月内失而复得者,可交回原书和赔款单据,办理还书、退款手续;1个月后概不办理。
二、遗失中文期刊合订本的处理办法
(一)遗失中文期刊合订本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刊处报告,赔偿与原刊相同年份、月份的合订本,并交纳条码加工费,每本2元。
(二)如无法赔偿的原刊,则视所遗失期刊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1995年以前出版的期刊,按原期刊全本全年价的5倍赔偿。
2.1995年(含1995年)—2005年出版的期刊,按全本全年价的4倍赔偿。
3.2005年(含2005年)—2010年出版的期刊,按全本全年价的3倍赔偿。
4.2010年(含2010年)以后出版的期刊,按全本全年价的2倍赔偿。
三、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读者在书刊上涂画、毁损1页,赔偿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价,并交纳条码加工费,每本2元,无法赔偿原书刊者,按遗失书刊的条款处理。
(二)丢失或损坏条码者,赔偿条码加工费,每本2元。
(三)读者逾期归还书刊,图书每册每天收逾期费0.1元,期刊合订本每册每天收逾期费0.3元。
(四)偷窃书刊者,按原书刊(期刊按全年刊价)售价的10倍赔偿,停止借阅权一学期,视情节轻重,在本人所在部门通报批评,学生报学生处处分等处理。
四、其它
教职工(含聘用)调动、解聘、辞职、离退休等;学生休学、退学及毕业离校时,应还清所借书刊,持“离校清单”或“离校通知书”到图书馆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