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学校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学校合同管理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接学校法律顾问、对学校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发放、备存授权委托书;
(三)学校合同资料的备案、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科研处)、组织人事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和后勤管理处、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图书馆及各系部中心等职能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协商,起草合同文本;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三)对合同文本进行业务审查;
(四)申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合同授权委托书(附件1);
(五)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六)履行合同义务,监控合同相对方的履行情况;
(七)负责管理范围内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
第六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文本及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送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交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订立,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其他校领导、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订立。
未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学校任何职能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或本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敦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或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对方没有履约能力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补充、变更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递交一份书面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结果报告。
第六章 合同的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合同登记管理工作,编制《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登记汇总表》(附件2),记载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补充、变更和解除等事项,并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合同相关资料和《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登记汇总表》交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发生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等行为的,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授权委托书(单位)
编号:(示例202001)
委托单位: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受托单位:
委托事项:签订、履行 合同相关事宜。
委托权限:受托单位作为我单位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代表我单位全权负责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及相关事宜。
在授权范围内,受托单位所签署的一切书面文件和处理的相关事务,我单位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从授权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或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 年)。
受委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
委托单位: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盖章):
日期: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受委托人,一份由党政办公室留存。
授权委托书(个人)
编号:(示例2020001)
委托人: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受托人:
委托事项:签订 合同。
委托权限:现委托授权我单位的
(身份证号: )代表我单位全权负责签订 合同及办理与签订合同相关事宜。
在授权范围内,受托人所签署的一切书面文件和处理的相关事务,我单位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 从授权之日至委托项下的合同签订之时(或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 年)。
受委托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日期: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受委托人,一份由党政办公室留存。
附件2:合同管理流程.docx
附件3: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登记汇总表.xlsx